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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承揽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揽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承揽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3、承揽合同的内容违法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揽合同的管辖相较于其他合同的管辖并无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0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曾指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r’《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对此进行了纠正,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存在两个加工地,:这种情形下,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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