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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可以拟定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起草单位不能按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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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审核;(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方面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四)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立法工作;(五)协调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过程中的争议;(六)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七)负责其他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事项。
法规草案和规章形成书面稿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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