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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和规章形成书面稿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将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后按时反馈市政府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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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和规章形成书面稿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市政府法制部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按照正式项目、调研项目予以分类,并明确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正式项目还应当确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送审稿的时间。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确定的时间完成报送工作。调研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调研论证,按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应的调研论证报告。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建议公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立法建议按建议内容交由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决定采纳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请。第八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立项说明;(二)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组织及工作进度安排;(三)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时间;(四)与立项相关的参考资料。立项说明应当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据等作出说明。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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