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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政府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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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公告。
起草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0日内补充。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经审议获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政府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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