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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或者在审查阶段发现新问题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举行听证会。...
法规草案和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内容简单的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文字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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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和规章形成书面稿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上位法和本规定;(二)与其他同位阶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三)原则上不照抄上位法的规定,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四)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不回避主要问题和矛盾。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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