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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聘的劳务派遣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也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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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本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勒。临时工是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以前的历史产物。 其实现在一样存在临时工,只不过是偷换个概念而已,我们单位就是这样,原来的正式工现在就叫合同制员工,而临时工就统统改成派遣制员工,派遣员工的一切待遇都由我们单位负责(目前是这样),而劳务公司只是收取每个临时工的50元管理费而已。我的理解是这是国家政策存在的漏洞,而让企业单位钻了空子。(如果国家规定某一行业只允许个别岗位可以招聘派遣制员工,而不是所有岗位都可以是派遣制员工,就不会出现目前的情况啦。) 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勿见笑和责怪。
《》第66条规定:“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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