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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债权可以转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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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过程中能否债权转让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我们来对这个问题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转让分析一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新确定的给付标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达成合意,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都排除了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而把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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