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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必需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具有司法强制力的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包括法律事实。它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独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践问题。但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解释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解释都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于是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应运而生。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及其当事人具有客观的约束力,对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一般司法效力是司法强制力,与法律效力没有太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然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否认现实。但概念没有提到司法解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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