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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适用第一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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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适用第一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如未达预期结果),对公平责任的承担不产生影响。第一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 (1)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 (2)与此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二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这2000元的费用依法应由侵权人乙来赔。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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