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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适用第一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适用第一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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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救援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要看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为性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构成犯罪。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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