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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与抢险救灾一样具有正能量价值导向,可以纳入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行...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视为工伤。可见,《试行办法》将救人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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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下班途中见义勇为,如果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为维护个人利益而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规定并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更未要求必须系在职责的范围内,只要职工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 根据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可知,见义勇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故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本纠纷中,侵权人王亮已支付李明宇医药费3万元、赔偿费l万元,并且已经执行完毕。这说明李明宇受到的侵害有侵权人,同时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李明宇要求刘玲玲再给予经济补偿于法无据,因此,李明宇无权要求刘玲玲对他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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