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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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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何更好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有时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依法处理。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的方式送货的,以货物的运输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定作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定作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定作合同的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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