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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无实际履行的,不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有实际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地管辖。 相关法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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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销售合同履行地点: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2、合同不能确定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4、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在卖方所在地履行,卖方交付房地产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
答: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额合同约定,贷款方应将贷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有疑问的,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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