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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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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未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意外保险并非强制保险,没有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问的问题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期限最多为十一个月。二是,公司将要搬迁到惠州已经超出深圳市的管辖范围,如果你不愿意过去,你单位应当按你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甚至你同意过去仍然可以要求你单位按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当然也有另一种方法,就是你既愿意过去,公司也不愿意现在就支付补偿,你们可以去惠州后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约定,深圳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额,等你在惠州工作以后离职时,再由公司发放,具体由你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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