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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核实;(三)向有关单...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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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事人应当向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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