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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最新相关信息

2021-11-19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如下:(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处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未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布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异常轻微,应当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送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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