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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有什么区别 公告送达,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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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证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4)必要的证据; (5)询问当事人笔录; (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 (8)送达和宣判笔录; (9)执行情况; (10)诉讼费收据
告送达期满,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日期开庭,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无直接的规范依据,裁判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下简称复函)处理的。本着对劳动者负责的原则,该复函要求,只有在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 其次,建议选择纸媒,公信力强,并且容易固定证据。建议在省级报刊上刊登,以保证公告的传播范围;如果劳动者户籍或者留存的收件地址在外省的,建议在全国性报刊或者分别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提供的户籍地、收件地址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再次,公告送达应当给予合理的送达期限,参照前述复函,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第四,公告应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时间、办理工资结算及相关手续的途径等。但是,诸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涉及劳动者隐私的内容,不便写入公告。 第五,前述复函还规定,张贴公告也属于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张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侵犯劳动者的隐私存在争论。张贴范围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能否接触到公告,因此张贴范围也难以把握。笔者建议,张贴公示可以作为其他送达方式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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