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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有效公告送达

2023-06-12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无直接的规范依据,裁判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下简称复函)处理的。本着对劳动者负责的原则,该复函要求,只有在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者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 其次,建议选择纸媒,公信力强,并且容易固定证据。建议在省级报刊上刊登,以保证公告的传播范围;如果劳动者户籍或者留存的收件地址在外省的,建议在全国性报刊或者分别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提供的户籍地、收件地址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公告。 再次,公告送达应当给予合理的送达期限,参照前述复函,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第四,公告应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时间、办理工资结算及相关手续的途径等。但是,诸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涉及劳动者隐私的内容,不便写入公告。 第五,前述复函还规定,张贴公告也属于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张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侵犯劳动者的隐私存在争论。张贴范围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能否接触到公告,因此张贴范围也难以把握。笔者建议,张贴公示可以作为其他送达方式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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