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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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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提到的公告,其实是一种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具体的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证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4)必要的证据; (5)询问当事人笔录; (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 (8)送达和宣判笔录; (9)执行情况; (10)诉讼费收据
1、法院接受通知送达时,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2、公告送达申诉或者上诉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被申请人答复的期限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写明出庭的地点、时间和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裁定的,应当载明判决的主要内容;由一审法院作出裁判的,还应当写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人民法院; 3、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理由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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