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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6个月,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个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济南市2015年最低工资为1600元。并且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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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口一家企业的员工,海口现在的工资标准是450元,而在我们所在的企业则是200元包吃包住(新的员工)三月后300元而且在每月的工资里还克扣掉协议保证金80元,在三年后才返回。请问这违反劳动法吗?我如何维护我权利?答复:按我国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应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你所咨询的情况应属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除按规定补足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也有权要求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你可以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并责令改正和赔偿。
关于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工伤赔偿,当然,你单位给你缴纳保险时,有可能不按你的实际工资缴费,这就导致你的实际工资与你的缴费工资有差额。这个时候,社保是按缴费工资核算赔偿,但是工伤保险规定是要按实际工资为标准来缴费的,两个标准算出来的总赔偿差额,也由单位承担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一)未按照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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