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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17日,召开的海南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三个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2元;琼海市、儋州市两个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澄迈县、保亭县等十四个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9元。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不是每个月拿到手的钱,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无论什么用工方式,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按照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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