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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性要求去劳动局审核; 一、劳动合同生效,只要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上公司的公章,劳动者签字确认以后,劳动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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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劳动部门劳动合同范本,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复印,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复印,有合同,是不能再补签的,除非用人单位愿意。
劳动合同未必都要到劳动部门备案。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想会有哪个单位会把不被法律承认的试用期合同送交劳动部门备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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