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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成仲裁庭?

2023-06-12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九条规定,组成仲裁庭的时间有下列几种情况:(1)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Et起7日内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组成仲裁庭。(2)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组成特别仲裁庭。(3)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对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应从宣布原仲裁裁决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组成仲裁庭。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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