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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针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实施了多元化且严谨的处理手段,旨在保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力落实,同时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及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以...
关停超标排污企业,本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却因未能依法规范履行关停程序而惹上了官司。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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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超标排污企业,本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但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却因未能依法规范履行关停程序而惹上了官司。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因超标排污行政处罚引发的环保行政争议。 涉案企业百美纸业公司的超标排污案曾是环保部2006年首批挂牌督办的四起案件之一。2008年,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发出关闭百美纸业公司的通知,百美纸业公司不服关闭决定,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复议认为两级政府的关闭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该关闭决定。 2009年,榆中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百美纸业公司停产停业,限5日内关闭。百美纸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以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榆中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甘肃省政府复议决定的要求,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百美纸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企业被关闭期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张掖中院管辖。合议庭多次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认可2008年政府责令关闭造纸厂时其生产已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落后产能,自愿淘汰相应设备,利用租赁场地、设备重新申报项目,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由被告榆中县政府负责向原告兑付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并协调免除原告自停产至2013年底造纸厂的租金。达成上述协议后,原告百美纸业公司向张掖中院申请撤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秦卫民表示,企业的超标排污和产能落后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依法应当予以关闭,但政府职权的行使也要依法规范进行,才能真正保障当地群众的利益和关停企业的权益。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方式,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20%部分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用于补助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排污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排污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不得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上述排污费资金使用范围中的“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系指地区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和为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性防治而进行的专题调研、科研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城市的污水处理、供水、排水、供热、煤气、道路、环卫、绿化等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国家对此类项目已规定有明确的资金渠道(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各种市政设施配套费等等)。因此,国务院和财政部均明确规定,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上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但是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并且协商达成的协商只是新的一种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容易反悔。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定,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较诉讼比较有效率。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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