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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其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形式有()

2023-05-19 1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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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类型如下: 1、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来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投产年度算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一些为农业生产活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包括农村的科技推广中心、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以及技术培训中心等所得的服务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两年所得税; 3、新办的企业设立在符合国家“老、穷、边、荒”地区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所得税; 4、企事业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收入所得并且净收入在30万以内的,国家可以暂时免征所得税; 5、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设立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税收优惠形式如下: 1、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4、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即国家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或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国家规定对于某些特殊企业是可以暂免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以下列举的企业便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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