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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下面先分析各个法律的不同规定:(1)...
证件的用途是用来证明当初政府依法认定是合法的,现在只能表明这个家庭和土地之间存在关系,是否还是合法需要重新依法审查决定。至于参与审查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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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要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由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如果没有集体分配,而是只给被征地户的,那么以后大动地时,一般不应再分配土地给被征地户。
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也是有偿补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先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未经补偿安置,根据物权之法则,被人既对房屋拥有产权,仍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应当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6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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