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在加入债务人时,无需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增债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共存债务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定,第三人和债务人同意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不再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从债的关系摆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