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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建设部门或住宅建筑所有者应向施工部门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收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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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属于施工主体无法律资质的情况。对于无资质从事装修业务,通过法院只能追究对方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施工方的施工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你仍然需要承担工程费用,如果工程同时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主张赔偿。但是注意你需要获得施工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工程不合规的证据。另外,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你有权向当地工商或建筑管理部门投诉,施工方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民事责任仍然需要你通过诉讼解决。
1、工程质量返工后还是达不到标准的,如果是施工人的原因导致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如果无法修复或逾期交付的,施工人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合同未约定保修条款时,权利主张方是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申请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的,因为合同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的,即使签订的保修条款与法律不符,仍可以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申请该部分条款作废(不是合同作废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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