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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城管部门应当...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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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相交处建设立体交通设施;(二)设计时速超过三十公里每小时的,设置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设施;(三)建设无障碍设施;(四)在快速路、主干路过街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五)道路排水设施建设与防止道路内涝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位于道里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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