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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应当逐步实行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定额承包制和大修工程招投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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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作业时,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在作业现场设置规范的围挡及安全警示防护设施,并设专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位于道里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二)规划许可证;(三)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四)施工作业组织方案。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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