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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后,能够对侵权的责任人再进行起诉,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 如果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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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工伤赔偿请求和侵权赔偿请求竞合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态度,赞同和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的请求。 但是,对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规定对于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人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但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就对工伤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首先,受害者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对侵权人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两者并行不悖。因此汪某获得工伤赔偿后,仍然有权向陆某主张赔偿。 其次,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的平稳运行来看,必须兼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方的利益,而不应无视受偿情况的变化一概适用兼得模式。对于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均做出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因性质相同,应当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损失填补原则,进行单次赔偿;对于赔偿项目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性质、标准不同,受害人都可以获得。 最终,法院按第二种意见进行判决,现已生效。
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工伤赔偿请求和侵权赔偿请求竞合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态度,赞同和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的请求。 但是,对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规定对于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人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但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就对工伤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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