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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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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抵押权人因不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实而导致权利被损害,民法典第423条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延续到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这一规定认可财产被查封后,最高额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前,其债权增加额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可以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怎样正确处理抵押物,要依据债务人是否有债务违约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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