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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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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规定在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其性质是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以北京为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产假外,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配偶享受15天的陪产假。
最新军人陪产假1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女性军人、女性机业单位员工、女文职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还增加了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性是军队人员,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女性生孩子的时候给予护理假15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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