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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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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公司不可以这么做~ 这种情况您可以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1、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也不受保护。2、试用期职工在试用期怀孕,可能会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3、有严重失职行为。如果孕妇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舞弊,且上述两种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4、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5、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况都是劳动者本身的重大过错。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但保护范围不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一旦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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