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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情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3)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是一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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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申请监外执行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患有哪种疾病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执行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一规定逃避执行刑罚。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定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健康的疾病,依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使罪犯回到家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3)因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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