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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公开审判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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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与王女士于2005年7月25日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现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本案是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该保险代理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约定。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个阶段,案子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十日。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从缉拿犯罪嫌疑人到最后审理犯罪嫌疑人,这期间都不离开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俗话说有规矩才能成方圆,社会之所以安稳和谐,主要是基于法律的实施,健全完善的法律可以给人们带来和平安定的生活。
经审理查明,1、原告于2006年5月开始带领其工程队承建兰州※※大厦建设项目中的单项钢筋工程;2、双方约定钢筋材料用量和施工劳务费用以项目部工程量签证为依据协商计算; 3、兰州※※大厦建设项目部已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435万元;4、原告工程队施工进度缓慢与工程总体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单项钢筋工程施工在本案诉讼后尚未完工。庭审过程中,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对本案所涉单项钢筋工程价款进行司法审价。 《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结论为:兰州※※大厦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482.56万元;原告承建部分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446.12万元。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本案涉讼建设项目应付工程款总额446.12万元,已付435万元,未付11.12万元;因原告施工延误,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按照未付工程款的70%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7.8万元,原告蔡某申请撤消诉讼,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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