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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法院审理?

2021-03-11
经审理查明,1、原告于2006年5月开始带领其工程队承建兰州※※大厦建设项目中的单项钢筋工程;2、双方约定钢筋材料用量和施工劳务费用以项目部工程量签证为依据协商计算; 3、兰州※※大厦建设项目部已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435万元;4、原告工程队施工进度缓慢与工程总体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单项钢筋工程施工在本案诉讼后尚未完工。庭审过程中,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对本案所涉单项钢筋工程价款进行司法审价。 《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结论为:兰州※※大厦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482.56万元;原告承建部分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钢筋工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合计446.12万元。庭审后,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本案涉讼建设项目应付工程款总额446.12万元,已付435万元,未付11.12万元;因原告施工延误,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按照未付工程款的70%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7.8万元,原告蔡某申请撤消诉讼,本案终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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