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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了解决全民安居问题而设立的住房保障性政策,其性质代有保障性和强制性。二套房不属于保障范围之内,所以,正常情况下公积金按家庭...
不可以原因:一、住房公积金是属地化管理的,各设区市之间如果未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协议,是不能在异地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目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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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是房地合一的,仅有房产证;农村房屋只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因此,有没有土地使用证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土地使用证一般分为集体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所有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大家应该已经知道农村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是房地合一的,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土地使用证有没有应该视情况而定。想要享有土地的使用权限,不仅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还需要有使用凭证。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进行申请办理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如果土地使用证存在缺失或者是没有土地使用证,那就不能对土地进行使用,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补办。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的。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拥有多家连锁店的餐饮企业,自开业以来,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电视台、报纸、街边霓虹灯等媒体上大量作广告,消费者口碑较好,因此在餐饮行业内小有名气。但近日,我公司将店铺招牌文字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已被本地同行抢先成功注册了。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招牌?回复: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如果他人注册的该商标仍然合法有效存在,你公司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招牌了。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你公司使用的店招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如果你公司希望继续使用这个招牌,建议你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不过,你公司必须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你公司使用该商标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而且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同时还要建议你公司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没有撤销该注册商标,你公司还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另外,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法》实行在先申请注册为原则、在先使用为补充的制度。如欲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尽早申请注册,以免被他人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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