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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增加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情况证明增加三十天,同时给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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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接受计划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三)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四)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由施术单位予以及时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患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补贴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夫妻有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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