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持有《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后不再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接受计划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三)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四)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技术服务指导。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妇女,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各级技术服务机构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3人已浏览
2,297人已浏览
2,223人已浏览
6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