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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可以随时终止,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只要合同三方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不是。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 2、承揽合同的风险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由承揽人承担,委托合同的风险始终是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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