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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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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是60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时效起算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须遵守这一时效规定。超过时效规定,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所以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仲裁请求权。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在本案中,时效应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当时你虽并不知道自己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但从法律要求的角度来说,推定你应知道。所以不能以你知道的时候开始起算。
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帮你解决“关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问题”这一问题。 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了从六个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变过程,而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经过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再回到“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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