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重庆市关于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工伤赔偿的规定

2022-01-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工程进行发包、分包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凡发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企业的,承包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发包方对该单位或自然人所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的,该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其使用的人员工资的,参照前款第(二)项的精神办理。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依据本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工伤赔偿、工资偿付以外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应分情况来确定你的责任,如果是建筑工程,建议对工人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你为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其中的部分赔偿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减少你的赔偿费用。 如果你的发包是承揽合同,则你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