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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4)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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