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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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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风险提示:劳动纠纷实行劳动仲裁前置规定,也就是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送达后,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上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其他机构无权确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无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但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不可能返还,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施返还原则或折扣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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