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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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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时,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公司和总公司两者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但是也有根本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这些合同效力效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即没有经过总公司追认,合同不发生效力,在被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同时,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同时,同样适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表见代理制度,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所以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审核分公司的授权范围。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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