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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2022-05-14
分公司和总公司两者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但是也有根本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这些合同效力效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即没有经过总公司追认,合同不发生效力,在被追认前,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同时,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同时,同样适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表见代理制度,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所以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审核分公司的授权范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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