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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者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危险,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动结合和...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在康复服务方面采取的扶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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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否则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关于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为您从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辅助房屋及设置、宣传教育以及辅助房屋及设置五个方面来总结。劳动保护措施也称安全技术措施,是为研究解决生产中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它针对生产劳动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予以控制和消除。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辅助房屋及设置、宣传教育以及辅助房屋及设置五个方面的内容。1、安全技术(1)机械、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械及电气设备等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护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韵上下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启动和迅速停车设备。(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通道及便桥。(16)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2、工业卫生(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2)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拭装置。(3)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4)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5)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6)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7)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8)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9)在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者改善防寒取暖设施。(10)为实行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11)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置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12)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及振动的设施。3、辅助房屋及设置(1)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脏污的工作和有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2)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3)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4)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5)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6)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4、宣传教育(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准、幻灯及电影片等。(2)举行安全技术安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3)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4)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5、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项目说明(1)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列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人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2)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人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3)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4)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须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5)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6)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人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所列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阶级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2/28)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堤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弄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有用意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六)对遗弃的残疾儿童,及时送社会福利机构实施集中供养;(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八)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老龄父母发放护理补贴或者优先安排机构养老;(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重度残疾人家庭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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