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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
1、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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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道路交通中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这次责任应由对方司机承担。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3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若是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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