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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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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若是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1、构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②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网 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下规则承担: 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又受益人适当补偿。《民法典》上的紧急避险条文具体内容虽然和《刑法》上的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紧急避险的原因如果是由自然引起,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得当,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在《刑法》上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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